臺北縣改制新北市戶政業務宣導計畫
中華民國99年09月15日北民戶字第0990862509號函訂定
一、為順利推動臺北縣(以下簡稱本縣)改制新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之戶政業務宣導事項,爰訂定本計畫俾本縣各機關、學校配合辦理。
二、依據:依內政部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台內戶字第0990108344號函訂定「縣市改制直轄市戶政業務作業規定」第七點辦理。
三、(一)權責機關:
1、臺北縣政府民政局(以下簡稱民政局)。
2、本縣各戶政事務所(以下簡稱各戶所)。
(二)配合機關:
1、臺北縣政府各一級機關及所屬機關。
2、臺北縣各學校。
3、臺北縣各鄉(鎮、市)公所(以下簡稱各公所)。
四、宣導期程:99年10月1日 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。
五、公告、宣導事項及宣導方式:
(一)網站公告及加強宣導內容:
項 次 |
公告、宣導內容 |
權責機關(單位) |
配合機關(單位) |
辦理時程 |
1 |
依行政院主計處網站公告資訊,公告本縣行政區劃縣(市)、鄉(鎮、市、區)、村(里)改制前後對照資訊。 |
民政局地方行政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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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局戶政科、各戶所 |
99年11月30日前 |
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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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9年12月25日起,本縣改制為新北市。 |
民政局地方行政科 |
臺北縣政府各一級機關及所屬機關、各學校、各公所 |
99年12月25日前 |
3 |
改制新北市後門牌「區」字貼紙黏貼注意事項: 1、請於99年12月25日 起,1樓門牌之「鄉、鎮、市」以「區」字貼紙遮蓋。 2、黏貼前請先將門牌擦拭乾淨,黏貼後請將四周壓緊。 3、貼紙隨同本年底市長及議員選舉投票通知發送,並備置於戶政事務所及里辦公處提供領取。 感謝您的配合! |
民政局戶政科、地方行政科 |
各戶所、各公所 |
99年12月31日前 |
4 |
本縣各戶政事務所99年12月24日 下午5時起至99年12月27日 上午8時止,暫停受理案件。 |
民政局戶政科 |
各戶所 |
99年12月24日下午17時起至99年12月27日 上午8時止 |
5 |
99年12月25日起,因改制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,不另收取換證規費,並由本市戶政事務所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。但因申辦各項戶籍登記而隨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、或因改制而跨縣市換發國民身分證者,應繳納換證規費。 |
民政局戶政科 |
臺北縣政府各一級機關及所屬機關、各學校、各公所 |
99年12月25日起 |
6 |
99年12月25日改制日起,本市市民國民身分證正面之換發地點列印格式為(新北市)。 |
民政局戶政科 |
各戶所 |
99年12月25日起 |
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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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制新北市後村里及道路名稱暫不更改,為便利通訊,書寫郵件通信地址時,請詳填「新北市○○區」及郵遞區號。 |
民政局地方行政科 |
臺北縣政府各一級機關及所屬機關、各學校、各公所 |
99年12月25日起 |
8 |
99年12月25日起,本市民眾持用改制前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屬有效,暫不全面換發,俟本市行政區域調整後再全面換發。 |
民政局戶政科 |
臺北縣政府各一級機關及所屬機關、各學校、各公所 |
99年12月25日起 |
(二)宣導方式:
1、民政局及各戶政事務所:
(1)利用地方媒體宣導。
(2)於對外之公告欄公告。
(3)於本縣重要路、街或人群聚集處所豎立看板、張貼海報或標語等。
(4)利用網站宣導。
(5)各戶政事務所可印製宣導資料置於櫃台供民眾取閱、利用對外公告欄公告或跑馬燈宣導。
(6)利用村、里民大會或民間各種公開集會,加強宣導。
(7)其他相關宣導方式。
2、臺北縣政府各一級機關及所屬各機關、各學校、各公所:
請擇適當方式配合協助宣導改制相關訊息。
六、本計畫奉 核定後實施,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。
公告內容:
盧列重點如下:
1.99年12月25日起,因改制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,不另收取換證規費,並由本市戶政事務所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。但因申辦各項戶籍登記而隨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、或因改制而跨縣市換發國民身分證者,應繳納換證規費。
2.改制新北市後村里及道路名稱暫不更改,為便利通訊,書寫郵件通信地址時,請詳填「新北市○○區」及郵遞區號。
3.99年12月25日起,本市民眾持用改制前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屬有效,暫不全面換發,俟本市行政區域調整後再全面換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