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縣改制新北市戶政業務宣導計畫

2010092110:14

臺北縣改制新北市戶政業務宣導計畫

中華民國990915日北民戶字第0990862509號函訂定

一、為順利推動臺北縣(以下簡稱本縣)改制新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之戶政業務宣導事項,爰訂定本計畫俾本縣各機關、學校配合辦理。

二、依據:依內政部 中華民國9961 台內戶字第0990108344號函訂定「縣市改制直轄市戶政業務作業規定」第七點辦理。

三、(一)權責機關:

  1、臺北縣政府民政局(以下簡稱民政局)。

      2、本縣各戶政事務所(以下簡稱各戶所)。

   (二)配合機關:

      1、臺北縣政府各一級機關及所屬機關。

      2、臺北縣各學校。

      3、臺北縣各鄉(鎮、市)公所(以下簡稱各公所)。

四、宣導期程:99101 起至1001231日止。

五、公告、宣導事項及宣導方式:

()網站公告及加強宣導內容:

公告、宣導內容

權責機關(單位)

配合機關(單位)

辦理時程

依行政院主計處網站公告資訊,公告本縣行政區劃縣(市)、鄉(鎮、市、區)、村(里)改制前後對照資訊。

民政局地方行政科

 

民政局戶政科、各戶所

991130日前

 

991225日起,本縣改制為新北市。

民政局地方行政科

臺北縣政府各一級機關及所屬機關、各學校、各公所

991225日前

改制新北市後門牌「區」字貼紙黏貼注意事項:

1、請於991225 起,1樓門牌之「鄉、鎮、市」以「區」字貼紙遮蓋。

2、黏貼前請先將門牌擦拭乾淨,黏貼後請將四周壓緊。

3、貼紙隨同本年底市長及議員選舉投票通知發送,並備置於戶政事務所及里辦公處提供領取。

感謝您的配合!

民政局戶政科、地方行政科

各戶所、各公所

991231日前

本縣各戶政事務所991224 下午5時起至991227 上午8時止,暫停受理案件。

民政局戶政科

各戶所

991224日下午17時起至991227 上午8時止

991225日起,因改制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,不另收取換證規費,並由本市戶政事務所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。但因申辦各項戶籍登記而隨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、或因改制而跨縣市換發國民身分證者,應繳納換證規費。

民政局戶政科

臺北縣政府各一級機關及所屬機關、各學校、各公所

991225日起

991225日改制日起,本市市民國民身分證正面之換發地點列印格式為(新北市)。

民政局戶政科

各戶所

991225日起

 

改制新北市後村里及道路名稱暫不更改,為便利通訊,書寫郵件通信地址時,請詳填「新北市○○區」及郵遞區號。

民政局地方行政科

臺北縣政府各一級機關及所屬機關、各學校、各公所

991225日起

991225日起,本市民眾持用改制前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屬有效,暫不全面換發,俟本市行政區域調整後再全面換發。

民政局戶政科

臺北縣政府各一級機關及所屬機關、各學校、各公所

991225日起

    ()宣導方式:

        1、民政局及各戶政事務所:

        1)利用地方媒體宣導。

        2)於對外之公告欄公告。

3)於本縣重要路、街或人群聚集處所豎立看板、張貼海報或標語等。

        4)利用網站宣導。

        5)各戶政事務所可印製宣導資料置於櫃台供民眾取閱、利用對外公告欄公告或跑馬燈宣導。

        6)利用村、里民大會或民間各種公開集會,加強宣導。

        7)其他相關宣導方式。

        2、臺北縣政府各一級機關及所屬各機關、各學校、各公所:

           請擇適當方式配合協助宣導改制相關訊息。

 六、本計畫奉  核定後實施,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。

 

公告內容:
盧列重點如下:
1.99年12月25日起,因改制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,不另收取換證規費,並由本市戶政事務所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。但因申辦各項戶籍登記而隨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、或因改制而跨縣市換發國民身分證者,應繳納換證規費。
2.改制新北市後村里及道路名稱暫不更改,為便利通訊,書寫郵件通信地址時,請詳填「新北市○○區」及郵遞區號。
3.99年12月25日起,本市民眾持用改制前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屬有效,暫不全面換發,俟本市行政區域調整後再全面換發。

資料來源學校